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6號
為進一步規范國地稅機構改革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公平稅負,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重新確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核定征收所屬期)起,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內采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居民企業,核定應稅所得率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最低限執行,詳見下表: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 |
制造業 | 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 |
交通運輸業 | 7 |
建筑業 | 8 |
飲食業 | 8 |
娛樂業 | 15 |
其他行業 | 10 |
二、本公告生效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19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解讀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相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和規范深圳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相關規定,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布了《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等政策文件,對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降低納稅人負擔,隨著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深汕特別合作區稅務局稅收管理職能劃轉工作的推進,需要結合新變化對我市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進行規范和完善,統一深圳市各區和深汕合作區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于近日制定和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二、適用范圍
本公告使用范圍為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內采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方式的居民企業。
三、主要內容
我市核定應稅所得率原則上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農、林、牧、漁業 | 3 |
制造業 | 5 |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 4 |
交通運輸業 | 7 |
建筑業 | 8 |
飲食業 | 8 |
娛樂業 | 15 |
其他行業 | 10 |
其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應稅所得率由原6%降為4%,飲食業由原10%降為8%,修訂后8個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均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八條中應稅所得率幅度最低標準。
四、執行時間
自2019年1月1日 (核定征收所屬期)起執行,《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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