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9]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就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支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石化集團)所屬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形式從其對應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石油股份)、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及上述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所屬子公司取得的用于市政、公交、環衛、非義務教育、消防、社區管理等社會性支出資金,應作為企業的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發生的用于市政、公交、環衛、非義務教育、消防、社區管理等社會性支出,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三、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下同)以關聯交易形式支付給其對應的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的上述社會性支出,在不高于關聯交易協議規定限額內的部分,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四、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關聯交易形式支付給其對應的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的上述社會性支出,在不高于關聯交易協議規定限額內的部分,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五、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直接發生的用于市政、公交、環衛、非義務教育、消防、社區管理等社會性支出,按照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的總體要求和逐年遞減額度的原則,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六、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財務核算要求,將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與社會性支出作出區分,分別核算。
七、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2019年以前直接發生的社會性支出,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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