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2020年第3號
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精簡涉稅資料,減少報表報送次數,提高辦稅便利度,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粵稅發〔2018〕132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部分稅種納稅期限
自2020年10月1日起,調整以下稅種的納稅期限: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2020年一至三季度(稅款所屬期)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從價計征部分),納稅人應當于2020年第三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二)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開發建造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尾盤)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三)印花稅
印花稅實行按季或按次申報繳納。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二、實行稅種綜合申報
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預征、尾盤)、印花稅(按次申報的除外)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稅種綜合申報。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暫不涵蓋實行跨地區匯總納稅的二級分支機構。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條關于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可選擇按原納稅期限和方式申報繳納稅款。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第四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0年9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的公告》的解讀
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稅種綜合申報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20〕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試點工作實施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粵稅發〔2018〕132號)要求,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精簡涉稅資料,減少報表報送次數,提高辦稅便利度,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稅種綜合申報,即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預征、尾盤)和印花稅(按次申報的除外)合并申報并繳納稅款。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相關稅種納稅期限
1.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
《公告》發布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從價計征部分)實行按年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房產稅(從租計征部分)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期限進行調整,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2020年一至三季度(稅款所屬期)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從價計征部分),納稅人應當于2020年第三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2.調整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
《公告》發布前,土地增值稅預征申報、尾盤申報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對土地增值稅預征申報、尾盤申報的納稅期限進行調整,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3.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
《公告》發布前,印花稅實行按季、按月或按次申報繳納。《公告》對印花稅的納稅期限進行調整,實行按季或按次申報繳納。實行按季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二)稅種綜合申報渠道
納稅人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進入稅種綜合申報模塊進行申報。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條關于調整相關稅種的有關規定,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可選擇按原納稅期限和方式申報繳納稅款。對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的文件條款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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