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的會計核算
對于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因為手續費及傭金是企業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業務費用,屬于“營業費用”的核算范圍。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商品銷售過程中發生業務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營業費用”,同時設置“營業費用——手續費及傭金”進行明細核算,期末結轉計入“本年利潤”。
對于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屬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的業務費用的手續費及傭金,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同時設置“銷售費用——手續費及傭金”進行明細核算,期末結轉計入“本年利潤”。
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案例分析
A公司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2010年與B營銷代理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代理銷售合同》,合同中約定銷售總金額為500萬元,房產公司支付銷售傭金30萬元(占合同金額的6%)。A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營業費用——手續費及傭金 30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0.
稅前扣除限額為500×5%=25(萬元)。
2010年傭金及手續費納稅調整:2010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四十行“其他”賬載金額30萬元,稅收金額25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對于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其會計處理與所得稅納稅調整方法與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納稅人類似。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