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是否可以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更新時間:2012-05-18 09:00:16 點擊率: 388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的開(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
來源:省局納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