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營業稅優惠
——更新時間:2014-09-11 11:01:32 點擊率: 3537
一、標題: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營業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ywgs 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可享受的營業稅優惠。
三、政策依據:
zcyj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
四、辦理部門:
blbm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暫時沒有內容!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七、辦理地點:
bldd 主管稅務機關
八、應提供資料:
tgzl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九、辦事程序:
bscx暫時沒有內容!
十、告知文書:
gzws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十一、其他說明:
關于“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 (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三)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按以下規定執行: 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關于“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問題 1.“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是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 2.“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 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于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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