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含遭受自然災害)的優惠
——更新時間:2014-09-11 11:07:45 點擊率: 3086
一、標題:
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含遭受自然災害)的優惠
二、業務概述:
ywgs 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含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稅免稅的,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三、政策依據:
zcyj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 2.《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40號) 4.《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四、辦理部門:
blbm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暫時沒有內容!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減免稅,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稅務機關作出的減免稅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免稅審批書面決定。
七、辦理地點:
bldd 主管稅務機關
八、應提供資料:
tgzl 納稅人申請報批類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 (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九、辦事程序:
bscx 納稅人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十、告知文書:
gzws 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停止其減免稅。
十一、其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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