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優惠
——更新時間:2014-09-11 11:09:02 點擊率: 3269
一、標題:
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優惠
二、業務概述:
ywgs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依據:
zcyj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4.《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5.《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四、辦理部門:
blbm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二條規定:“(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以及獎勵的其他相關詳細資料。”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七、辦理地點:
bldd 主管稅務機關
八、應提供資料:
tgzl 科技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以及獎勵的其他相關詳細資料
九、辦事程序:
bscx暫時沒有內容!
十、告知文書:
gzws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三條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獲獎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或者報送虛假資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獲獎人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報送虛假資料,故意隱瞞有關情況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獲獎人進行處理。”
十一、其他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2011〕第48號)第四條十款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第三條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此項的具體操作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第一條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上述高等學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第四條規定:“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二條規定:“取消上述審核權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管理。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提供的上述材料認真核對確認,并將其歸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一戶式”檔案,一并動態管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獲獎人員建立電子臺賬(條件不具備的可建立紙質臺賬),及時登記獎勵相關信息和股權轉讓等信息,具體包括授獎單位、獲獎人員的姓名、獲獎金額、獲獎時間、職務轉化股權數量或者出資比例,股權轉讓情況等信息,并根據獲獎人員股權或者出資比例變動情況,及時更新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加強管理。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有關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的日常檢查,及時掌握獎勵和股權轉讓等相關信息,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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