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理延期申報,《稅收征管法》是如何規定的?
——更新時間:2007-04-24 07:13:42 點擊率: 4272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延期申報的規定是:
一、不能按期辦理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因為客觀原因而無法辦理。
二、須經稅務機關核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需要延期申報,并不是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己決定,而是必須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稅務機關經過審核后,方可延期申報。
三、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延期申報并不等于無期限地延長申報期限,而是必須在稅務機關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四、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準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期內辦理稅款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