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投資者如何確定年所得?
——更新時間:2007-05-09 11:02:05 點擊率: 375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有兩個以上的投資者。目前,核定征收的基本作法有以下兩種,一是直接核定合伙企業的營業額(也可以采用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潤等多種方法),然后再按照當地的帶征率,確定一個合伙企業所有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最后,再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合伙協議沒有約定的,按合伙人數平分),確定每個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二是采用應稅所得率,確定出應納稅所得額,再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
對于實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如何換算出自己的應納稅所得額呢?為便于理解,這里舉例說明。
例1.南汾價格事務所是合伙企業,投資者有趙某、錢某、孫某三人。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核定該所2006年每月的營業額為26萬元,年營業額312萬元,應稅所得率是25%,在合伙協議中,趙某、錢某、孫某約定分配比例是5:3:2。
南汾價格事務所所有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120000×25%=780000(元)。
根據合伙協議,三個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是:
趙某應納稅所得額=780000×50%=360000(元)
錢某應納稅所得額=780000×30%=234000(元)
孫某應納稅所得額=780000×20%=156000(元)
例2.仍然用例8,但改應稅所得率為帶征率5%。
南汾價格事務所所有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260000×12×5%=156000(元)。
根據合伙協議,三個投資者應納稅額分別是:
趙某應納稅額=156000×50%=78000(元)
錢某應納稅額=156000×30%=46800(元)
孫某應納稅額=156000×20%=31200(元)
根據表2,倒推三個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
趙某2006年應納稅所得額=(78000+6750)÷35%=242142.86(元)
錢某2006年應納稅所得額=(46800+6750)÷35%=153000(元);
孫某2006年應納稅所得額=(31200+67500)÷35%=108428.57(元);
趙某、錢某年所得已超過12萬元,需要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就2006年11個應稅項目的全部所得向主管地稅機關自行申報。
孫某如果僅有此一項生產經營所得,因為年所得低于12萬元,不須就年所得向主管地稅機關自行申報。如果還有其他項目所得,如房屋出租所得24000元,則孫某2006年年所得超過12萬元,應于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就年所得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