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民間拆借資金利息如何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更新時間:2008-06-12 04:02:09 點擊率: 5190
關于企業民間拆借資金利息如何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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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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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1.甲企業向乙企業拆借資金100萬元,拆借資金利息高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甲企業支付高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部分是否核增利潤計征企業所得稅? 2.乙企業向甲企業拆借資金100萬元,取得的資金利息收入,乙企業如何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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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意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據此,甲企業支付的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要調增企業所得稅。 2、企業之間不通過銀行借款(民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據此,企業的民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收入,應按利息收入總額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