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稅應該由主管地稅機關(涉外分局)征收還是由項目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征收?項目所在地的地稅機關根據項目屬地化管理規定要求我公司在該局繳納,而主管地稅機關(涉外分局)要求根據有關規定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稅由主管地稅機關征收.
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因此,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稅也應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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