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電信企業的代理商代理費也屬于此文件范圍嗎?
答:判斷電信企業的代理商代理費是否屬于《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規范的范圍,主要看其代理商是否是具有“中介服務”的經營范圍以及中介服務資格證書。
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印發<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55號)中規定:“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公證性、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一)公證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土地、房產、物品、無形資產等價格評估和企業資信評估服務,以及提供仲裁、檢驗、鑒定、認證、公證服務等機構。
(二)代理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律師、會計、收養服務,以及提供專利、商標、企業注冊、稅務、報關、簽證代理服務等機構;
(三)信息技術服務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咨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服務等機構。“
如果電信企業的代理商不符合上述有關中介機構的定義,其發生的代理費不受此文件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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