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如何理解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1.本條文所指的法定休假日是否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兩個休息日?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標準是不同的,以及國家旅游局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發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見》的文件都提到,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是不同的概念。但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沒有提到休息日的計算方法,那么法定休假日是否包含了休息日呢? 如果包含休息日,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關于“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的“五個月”如何計算順延?是否應包括元旦3天、春節7天、清明3天,共順延13天時間呢?2.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期內包含法定休假日是否需要順延,如何順延?順延時間是否需要一并在公告時告知納稅人?如果滿30日的時間正好是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否仍應作為視為送達的截止時間,還是以期滿的次日視為送達的截止時間? |
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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