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有一些國稅函是對個別省局請示的批復,臺頭對的是某個省局,請問這樣的函對其他省是否同樣適用?國稅總局的文件有幾類,效力有什么區別,怎樣區分適用地區?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1、稅務總局對某個下級機關的請示進行批復時,如果批復僅對個別單位作出并且沒有抄送其他單位的,該批復僅對其主送單位和批復中提及的個別問題具有約束力。如果該批復中涉及事項需要其他有關單位執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關單位,該批復對主送單位及被抄送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2、稅務總局的文件主要有:稅務總局令(規章)、國稅發、國稅函。稅務總局令屬于稅務部門規章,其效力及于全國(除港、澳、臺地區)。國稅發、國稅函屬于稅收規范性文件,具體適用地區根據主送單位、抄送單位確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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