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審批程序后加強后續(x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4〕88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9號,以下簡稱《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我省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飼料生產、批發(fā)、零售企業(yè)生產銷售飼料產品,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zhí)行。未按規(guī)定備案的,一律不得免征。
二、飼料生產企業(yè)生產的飼料產品,應取得經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質量檢測合格證明(以下稱“檢測合格證明”)后,才可按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檢測合格證明的,應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待取得檢測合格證明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可以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檢測合格證明注明的有效期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檢測合格證明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其內容應包括:(一)飼料產品規(guī)范的中文名稱;(二)飼料產品屬性(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或濃縮飼料);(三)檢測產品質量合格情況(樣本見附件1)。
四、經征求廣東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及廣東省畜牧獸醫(yī)局(即廣東省飼料管理辦公室)的意見,省國稅局確認,廣東省獸藥與飼料監(jiān)察總所、廣東省農業(yè)科學院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標準研究中心、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飼料檢驗站(見附件2)符合檢驗所有免稅飼料產品的條件,具備我省免稅飼料產品的質量檢測計量認證資質。
五、飼料生產企業(yè)申請享受減免稅備案時,除按《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檢測合格證明,如申請免稅的飼料產品屬于復合預混料的,應同時提供標明該飼料產品成分構成的質量檢測報告。
六、飼料批發(fā)、零售企業(yè)申請享受減免稅備案時,除按《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從我省飼料生產企業(yè)購入的飼料產品,應提供供貨飼料生產企業(yè)的飼料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
(二)從外省飼料生產企業(yè)購入的飼料產品,應提供供貨單位所在地省級以上飼料質量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復印件,如上述資料無法取得的,企業(yè)可以自行送檢,提供我省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
(三)經營進口免稅飼料,應憑海關報關單復印件作為申請免稅附列資料。
七、飼料管理部門及各飼料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按飼料管理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加強對飼料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免稅飼料產品質量有問題的,應及時將情況反饋給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享受飼料免征增值稅企業(yè)的事后監(jiān)督檢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關飼料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失誤的,應及時向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報告。
八、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稄V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1〕746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工作的通知》(粵國稅發(fā)〔2003〕4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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