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3號
為規范海關對保稅維修業務監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適用于海關對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監管,即企業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或運輸工具(以下統稱“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境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出境。 二、企業可開展以下保稅維修業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和部門規章允許的; (二)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同意開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企業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保稅維修業務,不得通過保稅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三、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滿足以下條件,并接受海關實地驗核評估: (一)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企業應當具備開展該項業務所需的場所和設備,對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的舊件或壞件、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等進行專門管理; (三)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并按照海關要求進行申報; (四)符合海關監管所需的其他條件。 四、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向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情況說明; (二)企業對外簽訂的維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對維修業務的授權文件。 屬于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個案批準同意開展的保稅維修項目,還應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五、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所需的維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稅或者非保稅方式進口。適用保稅方式進口的,企業應實施以維修工單為基礎的據實核銷。 六、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應設立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建立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無法維修貨物等信息的電子底賬。企業采用保稅方式進口維修用料件的,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還應包含維修用料件電子底賬。 保稅維修專用賬(手)冊備案商品不納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管理。 七、企業設立電子賬(手)冊時,按照以下規則填報: 表頭“監管方式”填報“保稅維修(1371)”,“保稅方式”填報“保稅維修(5)”,賬冊周轉金額根據企業自身實際生產能力和合同情況自行確定填報。 備案成品填報“貨物品名(已修復)”和“貨物品名(無法修復)”。 備案料件填報“貨物品名(待修復)”和“維修用保稅料件”,其中“維修用保稅料件”按照貨物品名據實填報。 八、保稅維修賬(手)冊核銷周期按海關監管要求和企業生產實際確定,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1年;開展飛機、船舶等大型裝備制造業的保稅維修企業,經主管海關確認,可參照合同實際有效期確定賬(手)冊核銷周期。 九、企業辦理保稅維修貨物進出口申報時,備案料件“貨物品名(待修復)”、備案成品“貨物品名(已修復)”和“貨物品名(無法修復)”均按照“保稅維修(1371)”監管方式申報; 采用保稅方式進口的“維修用料件”按對應的“進料加工(0615)”或“來料加工(0214)”監管方式申報;需復運出境的按對應的“進料料件復出(0664)”或“來料料件復出(0265)”監管方式申報出口;需結轉使用的,按對應的“進料余料結轉(0657)”或“來料余料結轉(0258)”監管方式申報; 維修替換下的舊件、壞件、維修產生的邊角料按實際報驗狀態采用“進料邊角料復出(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0865)”申報,統一按對應備案料件的項號復運出境;無法對應備案料件項號或采用非保稅方式進口“維修用料件”的,統一按對應備案待維修貨物的項號填報復運出境。 十、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無法修復貨物、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替換下的舊件、壞件,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不得內銷,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相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相關規定進行處置。其中屬于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第12號)和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交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置。 通過保稅方式進口的維修用料件余料,企業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置。 十一、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原則上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并如實申報該核銷期內維修替換下的舊件、壞件信息(包括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等)。 以保稅方式進口維修用料件的企業,還應如實申報維修中使用保稅料件產生的邊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規則型號、數量等)。 十二、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并整改。整改期間,海關不受理企業新設保稅維修專用電子化賬(手)冊,原保稅維修專用電子賬冊自本核銷周期截止日起暫停執行。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條所述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未能將保稅維修有關貨物、料件、維修替換下舊件、壞件、維修中產生的保稅邊角料等按規定進行處置的; (三)在保稅維修過程中違反國家固體廢物管理規定的,擅自處理維修過程中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 企業完成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報主管海關認可后,方可開展新的保稅維修業務。 海關發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整改。 十三、企業涉嫌走私被海關立案調查的,海關不受理企業新設保稅維修專用電子化賬(手)冊。 十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開展保稅維修業務: (一)企業倒閉或破產,或被政府主管部門撤銷經營資格的; (二)海關認定的企業信用狀況被降為失信企業的; (三)保稅維修貨物在境內被轉讓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滿仍不能按照海關要求對保稅維修貨物進行管理的。 十五、本公告實施前已經試點開展的保稅維修業務,可在電子化手冊有效期內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按原有規定繼續開展業務,之后統一按照本公告有關要求進行辦理。 十六、本公告中保稅維修業務涉及商品安全的相關要求另行公告。 十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按照《海關總署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維修業務有關監管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59號)辦理。 十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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