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關于啟用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7〕122號 |
成文日期:2007-11-30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各保險局、各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啟用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并在發票上注明車船稅稅額。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式樣 為了適應各保險公司履行代收代繳車船稅義務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起啟用的新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分為電腦票和手工票(票樣附后)。 電腦票為四聯: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發票聯;第三聯記帳聯;第四聯業務聯。規格為241MM×152MM.填開內容包括:開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險種、保險單號、批單號、保險費金額(大寫、小寫)、代收車船稅(小寫)、滯納金(小寫)、合計(大寫、小寫)、附注、保險公司名稱、保險公司簽章、保險公司納稅人識別號、復核、地址、經手人、電話,并標注"手寫無效"字樣。 手工票聯次、內容(除不標注“手寫無效”字樣外)與電腦票相同,規格為250MM×152MM. 沒有代收代繳車船稅業務的單位,不填寫“代收車船稅(小寫)”、“滯納金”內容。 《保險業專用發票》使用紙張和顏色維持不變。 二、舊版《保險業專用發票》的使用 各保險公司現存舊版《保險業專用發票》可繼續使用,用完為止。在辦理代收代繳車船稅時,可以在開具舊版《保險業專用發票》時, 在“附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額(小寫);需要繳納滯納金的,同時注明滯納金金額。 附件:1.《保險業專用發票》(電腦票)票樣 2.《保險業專用發票》(手工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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