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 |
國稅函〔2008〕409號 |
成文日期:2008-5-14 |
四川、重慶、甘肅、陜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5月12日,四川、重慶、甘肅、陜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強烈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上述地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納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核準期限屆滿,因災情影響仍無法正常繳納稅款的,應上報稅務總局。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受地震災害影響而無法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90天之內進行認證。申報資料暫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對,待申報納稅正常后,將申報納稅期內申報表銷項數據、進項數據分別相加,與稅務機關采集的累計報稅信息、認證信息進行總額比對。 受災期間,稅務總局不對受災地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四小票數據采集工作進行考核。 三、對因強烈地震災害導致本省(市)出口企業不能按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以及全國其他地區出口企業因受災地區企業原因導致退稅單證沒有收齊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文件第4條規定,辦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手續。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通過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短信以及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將上述延期申報納稅等有關規定事項盡快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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