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廢金屬、廢塑料、廢紙的進口秩序和企業的進口申報方式,打擊價格瞞騙,促進我國再生回收行業的健康發展,自2010年4月1日起,對部分進口廢金屬、廢塑料和廢紙分類目錄和報關方法進行調整,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規定要求向海關申報并填寫報關單。對本公告規定以外的有關商品,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6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廢金屬分類目錄及報關方法
2.廢塑料分類目錄及報關方法
3.廢紙分類目錄及報關方法
二○一○年三月九日
相關附件: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6號--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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