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6日 穗水函[2010]675號
市地稅局:
為進一步做好堤圍防護費征收工作,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于調整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價[2010]69號)、《關于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02]99號)有關規定,現將2010年上半年專業批發企業繳納堤圍防護費標準函告如下:
一、凡2009 年度經市水務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批準按“專業批發”標準(年營業銷售額0.5‰)繳納堤圍防護費的企業(以市水務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穗水[2010]5號及穗水[2010]41 號文公布的名單為準),如2010年上半年(1一6月)營業銷售額達到1000 萬以上的,2010年上半年可暫按“專業批發”標準(營業銷售額0.5‰)計征堤圍防護費。
二、上述企業待2010 年底經市水務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審核后,按2010 年全年實際經營情況,多退少補繳納堤圍防護費。
此函
廣州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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