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發[2015]42號
早前政策——稅總發[2014]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滿足增值稅一體化管理要求,切實減輕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對新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新辦小規模納稅人推行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目前系統運行穩定,納稅人反映良好。稅務總局決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分步全面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推行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增值稅納稅人全面推行。各省國稅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起征點以上小規模納稅人,后起征點以下小規模納稅人和使用稅控收款機納稅人的順序,分步開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增值稅納稅人的推行工作。
二、為保障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正常使用,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操作辦法(試行)》(附件1),適用于各級國稅機關及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
三、為保障系統推行進度及納稅人正常使用,各省國稅機關應根據本地推行進度情況,按季度向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上報本省推行計劃。稅務總局向稅控裝置供應商通報各省推行計劃,供應商在保障供應前提下可按照市場化原則安排生產計劃,向稅務總局(電子稅務中心)提出稅控裝置初始化需求,稅控裝置供應商將初始化后的數量報各省信息技術部門。
各級國稅機關對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開展的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等管理工作,適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工作規程(試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業務對外開具發票一律使用金稅盤或稅控盤開具。
五、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服務單位按照優惠價格(報稅盤價格)對原金稅盤(卡)、稅控盤進行置換。
六、稅務總局正在著手制定稅控收款機和電子發票技術改造方案,以這兩種方式開具發票的納稅人,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有關事項另行通知。
七、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已實現網絡報稅功能,除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外,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的納稅人,不再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報稅,原使用的網上報稅方式停止使用。
八、原使用稅控收款機、網絡發票的納稅人,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后,仍可由具備服務能力的原稅控收款機、網絡發票的服務單位繼續服務,但不得再收取稅控收款機、網絡發票的服務費用,技術維護費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的標準收取。
九、各省國稅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集體研究,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選擇設立第三方服務單位進行增值稅稅控系統維護服務。
十、原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的納稅人置換為升級版的工作中,要按照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務格局、形成有序競爭機制、提高服務質量的原則,合理確定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服務單位的服務范圍。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視升級版推行工作,將推行工作做好做實,積極穩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推行方案,實現服務單位的有序競爭。各省國稅局要成立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系統推行工作的組織協調,做好對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稅控裝置初始化、發行,升級版各應用系統的開發完善和技術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安全平穩運行。各地區應認真做好稅務人員培訓工作。
十二、推行工作涉及廣大納稅人,國稅機關要做好系統推行組織工作,加強納稅服務和宣傳輔導,組織服務單位做好對納稅人開票系統的安裝調試及操作培訓工作。
十三、各地國稅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關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部署環境準備的通知》(稅總電稅便函〔2014〕256號)要求,做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所需設備環境準備工作。
十四、各地國稅機關應密切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附件下載: 稅總發〔2015〕42號附件
1.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操作辦法
2.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稅控裝置一體化發行工作規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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