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97號)有關規定,為落實好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相關政策,現就納稅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尚未銷售的化肥(以下簡稱庫存化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2015年9月30日前,納稅人應將庫存化肥品種、數量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按期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需隨同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提交庫存化肥銷售情況的有關說明材料,詳細列明本期銷售庫存化肥的品種、數量、發票開具份數、發票號碼、發票代碼、銷售額、增值稅稅額等情況。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庫存化肥稅收管理臺賬,按品種設立明細賬目,記錄納稅人庫存化肥銷售及結余數量的變化。
三、納稅人2016年7月1日后銷售的庫存化肥,一律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后的稅收管理,結合增值稅發票及納稅申報數據,開展庫存化肥銷售、結余、報稅的分析比對工作。
同時,主管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做好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解釋、宣傳與輔導,確保稅收政策調整平穩過渡。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15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承辦
辦公廳2015年9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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