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旅游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2015年4月28日國務院第90次常務會議決定,增設和恢復口岸進境免稅店。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研究提出了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和增設方案。
國務院同意在廣州白云、杭州蕭山、成都雙流、青島流亭、南京祿口、深圳寶安、昆明長水、重慶江北、天津濱海、大連周水子、沈陽桃仙、西安咸陽和烏魯木齊地窩堡等機場口岸,深圳福田、皇崗、沙頭角、文錦渡口岸,珠海閘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陸口岸各設1家口岸進境免稅店[《國務院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和增設方案的批復》(國函﹝2015﹞221號)]。
為落實國務院決定,規范管理口岸進境免稅店,確保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順利實施,現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件: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附件下載: RAR1
1. 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docx
2. 國務院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和增設方案的批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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