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6]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規定,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由地稅機關負責代征增值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為進一步做好代征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地稅機關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不動產交易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對設在產權交易大廳或政務中心的不動產交易稅收代征場所,要根據納稅人辦理業務量的需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增加辦稅窗口和辦稅人員,以便納稅人能夠方便快捷地辦稅。
二、加強協作保障業務順利開展。地稅機關要切實擔負起代征工作的主體責任,國稅機關要積極支持配合。在2016年4月25日至5月10日期間,國稅機關要指派專人到現場做好稅控裝置發行、開票軟件安裝、相關測試、模擬操作、開票及稅款征收等業務支持工作。地稅機關要認真組織好系統操作、稅款代征和發票代開工作。
三、領導坐鎮現場指揮。2016年5月10日前,在系統測試、模擬開票和稅款征收初期,省級和市級地稅局局領導尤其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重點監測的90個城市(見附件)地稅局局領導必須親臨現場,統籌指揮協調,及時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代征工作順利進行。
四、建立先收后辦機制。設置在地稅機關的不動產交易稅收代征場所,特別是住房城鄉建設部重點監測的90個城市要根據實際需要增加辦稅窗口并配齊工作人員。各代征場所應加強導稅服務,在明顯位置公示辦稅指引。當納稅人過度集中時,不動產交易稅收代征場所要先行收取納稅人資料,并加班辦理。辦結后主動通知納稅人前來辦理后續事項。對不能到現場領取發票的納稅人,在征得納稅人同意后,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將發票寄送給納稅人。
除上述重點監測的城市外,各省可根據不動產交易業務量的實際情況,適當擴大重點監測的范圍,合理調配辦稅資源,完善服務措施,確保辦稅順暢。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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