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申報預繳期限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對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稅務局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居民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按季度申報預繳。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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