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辦函〔2016〕147號
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2016年5月1日前已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的納稅人應使用新系統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以下簡稱編碼)開具增值稅發票,并需及時完成開票軟件升級。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使用具有編碼功能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二、2016年7月30日前,主管國稅機關應組織已納入新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完成帶編碼功能開票軟件的升級工作。稅控服務單位要配合做好開票軟件最新版本的在線升級工作,納稅人不能在線完成升級的,服務單位要做好技術支持或派員上門協助完成升級,確保開票軟件升級后納稅人能順利正確開具發票。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與稅控服務單位的溝通和協調,主管國稅機關要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輔導,稅控服務單位要做好對納稅人開票軟件的操作培訓。
四、各級國稅機關應按時完成納稅人開票軟件升級,密切監控系統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信息中心)。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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