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46號公告”) 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為一類的出口企業,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的當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情況報告》(僅生產企業填報,樣式見附件1)、《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情況報告》(樣式見附件2)。
現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按照46號公告要求再次開展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評定工作,如出口企業有意向申請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為一類的,請在2016年8月26日前向主管退稅機關報送《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情況報告》(僅生產企業填報)和《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情況報告》。
特此通知。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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