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6)16號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從2016年5月1日起將廣東省(不含深圳,下同)提供建筑安裝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等應稅服務的納稅人納入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的推行范圍。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全面推行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圍和時間
從2016年9月1日起,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且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且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再使用廣東省普通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一律使用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
二、系統功能
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具有網絡在線開票、發票作廢、開具紅字發票、生成記賬清單、委托代開發票等功能,開票數據實時上傳稅務機關,定時自動驗舊。
三、下載地址
納稅人可通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免費下載電子(網絡)發票應用系統、系統操作說明和軟件操作視頻教程。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請撥打相應技術服務熱線獲得支持。
軟件下載地址鏈接:http://gd-n-tax.gov.cn
技術支持電話:400-711-2366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軟件用戶指南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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