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5號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自行納稅申報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定于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開展2016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對象
2016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辦理納稅申報。
二、申報資料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軍人身份證件等)復印件。
《納稅申報表》可以從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納稅服務—資料下載—表證單書”欄目中下載,也可以直接到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領取。
三、申報內容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萬元的計算不含以下所得:
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由中國境外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三)年所得12萬元中各項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額計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實行查賬征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按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報的年度應納稅經營額乘以應稅所得率計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即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實際取得的經營利潤,加上從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計算。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5.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6.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其中對股票轉讓所得,以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四)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需要填寫申報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減免稅額、應補稅額、應退稅額。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國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任職受雇單位及行業、職務、職業、境內有效聯系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如果是外籍人員,還需填報在華天數信息。
四、申報地點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上述主管稅務機關,是指主管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
五、申報期限
2016年度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應該在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不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需要延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六、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自行選用窗口申報、互聯網申報和郵寄申報方式進行申報。
(一)窗口申報方式:由納稅人直接到主管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辦理,也可以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或者由扣繳義務人代為報送納稅人填寫簽名的《納稅申報表》。
(二)互聯網申報方式:由納稅人通過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進入“電子稅務局(自然人用戶)”頁面,注冊登錄后選擇“辦稅服務—年所得12萬申報”進行申報,該系統還同時提供申報納稅信息實時查詢和完稅證明在線打印等功能。
(三)郵寄申報方式:由納稅人采取掛號信函形式辦理。將填寫好的《納稅申報表》寄給主管的區地方稅務局,信封正面左下方注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字樣。稅務機關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對于申報“應補稅額”或“應退稅額”大于零的納稅人,需在申報期內清繳稅款或申辦退稅。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可直接在網上繳納稅款,其他申報方式涉及清繳稅款或申辦退稅的,須持本人身份證件到主管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理。
七、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不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九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八、其它事項
其它未盡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可撥打深圳地稅咨詢電話12366-2咨詢,或登錄深圳地稅網站(http://www.szds.gov.cn)查詢。
附件下載: 深圳市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地址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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