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打擊利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騙抵稅款犯罪活動,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提升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級別,強化對海關進口增值稅的抵扣管理?,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準確填報企業(yè)名稱,確保海關繳款書上的企業(yè)名稱與稅務登記的企業(yè)名稱一致。稅務機關將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海關采集的繳款信息進行稽核比對。經(jīng)稽核比對相符后,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稽核比對不相符,所列稅額暫不得抵扣,待核查確認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yè)務一致后,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務部門應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向全社會廣泛宣傳,贏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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