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7)10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引導我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建立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進一步強化出口退(免)稅管理,防范出口騙稅違法行為,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指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8月23日
廣東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指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的有關要求,引導申請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建立內部風險控制體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稅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避免因沒有遵循稅法可能遭受的財務損失、法律制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出口退(免)稅企業,是指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應稅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出口企業)。
第三條建立出口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目標:出口業務真實、操作合規;向稅務機關報備基礎信息準確;出口業務適用稅收政策無誤;出口退(免)稅申報和備案單證資料齊全、規范;出口退(免)稅申報及時、準確;出口退(免)稅相關財務核算正確;主動配合出口退(免)稅核查。
第四條完善的出口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包括以下內容:出口企業內部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自評標準及方法、專職機構與專職風險管理人員等。
第五條出口企業內部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口退(免)稅風險識別和評估。梳理本企業出口退(免)稅業務流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影響程度進行識別和評估,確定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點。
(二)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和應對。建立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和應對機制,對可預見的風險采取對應措施,建立關鍵流程風險控制制度,防范出口退(免)稅風險。
(三)出口退(免)稅風險信息溝通。及時了解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變化,加強出口退(免)稅知識培訓,保障風險控制活動有效實施。同時,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信息溝通機制,對發現的出口退(免)稅問題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并采取應對措施。
(四)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的監督和改進。建立風險管理監督和改進機制,對風險控制活動進行持續監督,發現制度設計和日常運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質和產生原因并及時整改。
第六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出口企業風險控制活動的保障手段,確保可以通過運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對出口退(免)稅業務風險控制提供支持。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記錄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業務和風險控制活動全過程;保存出口退(免)稅相關資料內容;出口業務準確適用退(免)稅政策;識別出口退(免)稅主要風險;控制出口退(免)稅申報關鍵節點和確保申報準確性等。
申請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應使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防范出口退(免)稅風險。其他出口企業也可建立和使用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出口企業可通過采購、自行開發等方式,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條制定風險自評標準及方法,定期對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評價的內容包括:風險控制目標是否實現,風險控制制度設計是否完整、合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功能是否完備、運行是否正常,企業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執行到位等。
第八條設置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專職機構與專職風險管理人員。出口企業按生產經營特點和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的要求設置風險管理機構和崗位,明確崗位的職責和權限,配備專職風險管理人員。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科學有效,確保稅務管理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第九條申請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應依據本指引建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其他出口企業可參照本指引建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
第十條本指引作為稅務機關評價出口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參照。
第十一條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出口退(免)稅業務關鍵流程及風險控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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