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地稅函〔2017〕990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深汕合作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貫徹執行。
一、根據稅務總局相關政策調整,結合我省地稅實際,省局決定在稅務總局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取消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詳見《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取消事項清單(第一批)》(附件1)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取消資料清單(第一批)》(附件2)。
二、各級地方稅務局不得在辦理涉稅事項過程中要求納稅人報送額外資料。如存在與稅務總局和省局規定不一致的自行制定的報送資料,請及時清理、取消。
三、省局將根據稅務總局政策的調整,動態更新《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辦稅指南》《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業務指引》。
四、各地對于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省局將按照稅務總局的部署和要求,對各地落實情況適時進行督導。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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