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納便函[2017]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納稅服務主管部門: 近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7]1171號),現就進一步規范稅務門戶網站和其他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預通知如下: 一、明確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暫定為1年,涉及逃稅騙稅等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暫定為3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簡易處罰可暫不公示。 二、行政處罰信息數據標準中增加公示期限字段 自2017年7月31日起,在《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6]19號)所明確的行政處罰信息數據標準中,增加“公示期限”標準項。字段名為“CF_GSQX”,中文名稱為“公示期限”,類型為“文本(6個字符)”,默認為一年或三年,備注為“必填”。該數據項由行政處罰決定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填寫。 三、完善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復機制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對公示信息負有主體責任。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內,納稅人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糾正了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了不利影響,作出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可依納稅人申請在核實相關情況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對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信用修復,公示期限內不得撤下。 四、完善行政處罰信息的異議處理機制 納稅人認為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申請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應對數據進行核實,并依照核實結果維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原行政處罰行為被稅務機關撤銷或者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五、充分保障個人權益 現階段對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按照“只歸集、不公示”的原則進行處理。各地稅務機關可依法依規探索開展對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分類公示工作。公示時要部分隱去行政處罰信息中的公民身份號碼、地址、通訊方式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妥善做好個人權益保護工作。 六、梳理存量行政處罰信息。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的文件正在起草運轉并擬于近期下發,各地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7]1171號)、《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稅務系統信用信息歸集管理與共享交換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195號)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于7月31日前對已公示的存量數據組織開展系統梳理,補充各項信息的公示期限信息,及時撤下稅務門戶網站上公示期限屆滿的行政處罰信息,并告知其他信用門戶網站更新信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2017年7月28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辦公廳(室),國家信息中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39號)等文件精神,深入推進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工作(以下簡稱“雙公示”工作),進一步規范“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以下簡稱“公示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完善異議處理、信用修復機制,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網站的公示期限
(一)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
自2017年7月31日起,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網站公示期限暫定為一年,其中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暫定為三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限起始時間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公示期限屆滿的,公示網站應當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并不再作為失信懲戒依據。公示網站應于7月31日前對已公示的存量數據進行系統梳理,撤下公示期限屆滿的相關行政處罰信息。
(二)明確嚴重失信行為行政處罰信息適用范圍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
一是因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裁判或者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行為等被行政處罰的信息。
二是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被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是經行政處罰決定部門認定的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可列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標準中增加公示期限數據項
自2017年7月31日起,公示網站在《關于規范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數據標準的通知》(發改電〔2015〕806號)、所規范的公示標準中,增加“公示期限”標準項。“字段名”為“CF_GSQX”,“中文名稱”為“公示期限”,類型“文本(6 個字符)”,默認為一年或三年,備注為“必填”。該數據項由行政處罰決定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一填寫。
二、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網站的異議處理機制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對公示信息負有主體責任。行政相對人認為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的,可依法依規向公示網站提出異議申請。公示網站應對逐級上傳數據進行核查,并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進行核實,依照核查與核實結果維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時,原行政處罰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公示網站,公示網站應當在收到該告知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撤下相關公示信息。
三、完善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網站的信用修復機制
在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內,行政相對人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應向公示網站提供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材料,證明其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主動糾正了違法失信行為,消除了不利影響,公示網站應在核實相關情況后,撤下相關公示信息。但是,對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信用修復,公示期限內不得撤下。
四、充分保障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網站的個人權益
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6〕 1443號)有關要求,現階段對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按照“只歸集、不公示”的原則進行處理。各部門各地方可依法依規探索開展對個人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分類公示工作。公示網站要部分隱去行政處罰信息中的公民身份號碼、地址、通訊方式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妥善做好個人權益保護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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