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廣東省內(不含深圳)的居民企業,除政策法規規定需按月申報外,均按季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附送有關資料。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按季申報及附送相關資料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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