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為進一步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效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稅務執法實際,制定《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裁量基準》。
二、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三、《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超過”“不滿”均不含本數。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修改)、《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河北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8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同時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15號)有效期已屆滿失效。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6日
相關政策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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