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稅總發〔2019〕64號
——更新時間:2022-03-15 09:54:34 點擊率: 4465
稅總發〔2019〕64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根據《全國稅務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稅總發〔2018〕199號),在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的基礎上,現就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即辦范圍
(一)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即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即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主動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資料不齊的,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在其作出承諾后,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三)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
二、進一步簡化稅務注銷前業務辦理流程
(一)處于非正常狀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狀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稅務機關可打印相應稅種和相關附加的《批量零申報確認表》(見附件),經納稅人確認后,進行批量處理:
1.非正常狀態期間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的;
2.非正常狀態期間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需補辦的申報均為零申報,且不存在彌補前期虧損情況的。
(二)納稅人辦理稅務注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托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后,委托扣款協議自動終止。
三、進一步減少證件、資料報送
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票領用簿》;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原件(復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
(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的重要舉措。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辦理相關事項。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下載:批量零申報確認表
相關閱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解讀 稅總發〔2019〕64號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