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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進財稅專業服務業集聚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更新時間:2023-10-13 04:40:01 點擊率: 1260

穗南開管辦規[2023]9號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進財稅專業服務業集聚發展若干措施》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財政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9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進財稅專業服務業集聚發展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打造“多種主體、連接港澳、接軌國際、共襄發展”的財稅專業服務集聚區,助力建設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適用于進駐粵港澳大灣區(南沙)財稅專業服務集聚區,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能提供會計、稅務、審計、咨詢、評估等服務的財稅專業服務機構。

  第一條 落戶支持

  (一)進駐粵港澳大灣區(南沙)財稅專業服務集聚區的頭部財稅專業服務機構,申請進駐時的排名在最新一次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稅務師行業經營收入前百家稅務師事務所名單的公告》前50名、前100名的,分別一次性給予200萬元、100萬元落戶支持。

  上述在最新一次排名前100名的財稅專業服務機構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在申請進駐時,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落戶支持。

  (二)由港澳財稅專業人士擔任合伙人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由其與內地稅務師事務所合作設立的聯營稅務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落戶支持。

  第二條 稅收優惠

  (一)財稅專業服務機構主營業務屬于《廣州南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產業項目并符合政策享受條件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符合條件的港澳居民,可按國家對廣州南沙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規定,免征其個人所得稅稅負超過港澳稅負部分;對外籍人才、高層次人才,按照個人經濟貢獻超過其收入15%的部分給予獎勵。

  第三條 人才支持

  (一)對年度個人經營所得達30萬元及以上的財稅專業服務機構的自然人合伙人,或年度股息、紅利所得達30萬元及以上的財稅專業服務機構自然人股東,按照其個人經營所得或股息、紅利所得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80%給予獎勵。

  (二)對財稅專業服務機構新引進落戶南沙的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別給予3萬元、6萬元、12萬元生活補貼。

  (三)在南沙工作期間,入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全國高端(高層次)人才,一次性獎勵10萬元;入選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的省級高端(高層次)人才,一次性獎勵3萬元。在南沙工作期間,當選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國際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理事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理事之一的,一次性獎勵15萬元。支持本款前述人才參評南沙區高層次人才,經評定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四)對港澳財稅專業人士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聯營稅務師事務所股東的,每人一次性支持20萬元,每家機構最多支持4人。

  (五)財稅專業服務機構聘用的港澳專業人士在南沙全職工作一年以上的,按3.5萬元/人/年的標準給予機構用人支持,每家機構每年不超過80萬元。

  (六)對財稅專業服務機構聘用的港澳專業人士,按其在南沙該機構年度薪金收入的20%給予支持,每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七)對于已獲得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香港注冊稅務師或特許稅務師資格、澳門執業會計師或持有登錄證會計師資格、澳洲注冊會計師資格(CPA Australia)、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ACA)、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證書(ACCA)、美國注冊會計師證書(USCPA)等與財稅相關的境外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南沙全職工作連續滿兩年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支持;鼓勵本款前述專業人士在南沙工作期間獲取CPA(中國注冊會計師)、TA(中國稅務師)證書,分別一次性給予4萬元、2萬元支持。對于已獲得CPA(中國注冊會計師)、CTA(中國注冊稅務師)、TA(中國稅務師)證書的專業人士,在南沙工作期間獲取香港會計師公會專業資格、香港注冊稅務師或特許稅務師資格、澳門執業會計師或持有登錄證會計師資格、澳洲注冊會計師資格(CPA Australia)、英格蘭及威爾士特許會計師(ACA)、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證書(ACCA)、美國注冊會計師證書(USCPA)等與財稅相關的境外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南沙全職工作連續滿兩年的,一次性給予4萬元支持。

  第四條 引商支持

  鼓勵財稅專業服務機構引進優質企業。所引進企業在南沙注冊后兩年內,年度利潤總額500萬元以下的,可按引進企業年均利潤總額的5‰一次性給予引進方引商支持;年度利潤總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可按引進企業年均利潤總額的6‰一次性給予引進方引商支持,本款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五條 執業支持

  (一)支持經營貢獻。財稅專業服務機構進駐集聚區后,年度區級經濟貢獻在500萬元以下的,按貢獻額85%給予獎勵;年度區級經濟貢獻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按貢獻額的95%給予獎勵。

  (二)支持做大做強。財稅專業服務機構自進駐集聚區之日起并在本措施有效期內首次進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百家排名信息(公示稿)》或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發布的《稅務師行業經營收入前百家稅務師事務所名單的公告》前20名、前50名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50萬元、200萬元。

  (三)支持開展上市服務。財稅專業服務機構服務南沙企業成功掛牌、上市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30萬元獎勵。

  (四)支持購買執業保險。按照財稅專業服務機構繳納執業保險金的50%,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支持。

  (五)支持混業經營。鼓勵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財稅專業服務機構混業經營。

  (六)支持信息化建設。財稅專業服務機構進駐集聚區后立項的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完畢并投入使用的,按照總投入額的5%予以支持,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六條 合作交流

  (一)港澳或國際財稅專業服務行業協會在南沙區設立機構的,給予一次性40萬元的運營支持。

  (二)財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行業協會進駐集聚區后,當選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國際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理事會理事之一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三)支持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與南沙區共同搭建區內企業與專業服務機構的供需對接平臺,每年定期為區內企業與專業服務機構舉辦推介會與財務援企活動,為促進區內企業與專業服務機構合作創造條件。

  (四)支持廣州注冊會計師協會、廣州注冊稅務師協會與南沙區加強交流合作,聯合舉辦政策宣講、專業培訓、技術探討、交流沙龍等活動,支持與港澳同業的合作共融。

  (五)支持財稅專業服務行業協會、機構及專業人士推動在南沙區建設大灣區國際會計學院,培育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為服務中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人才支撐。

  第七條 保障與服務

  (一)對人員規模數量達20人以上,其中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的財稅專業服務機構,在集聚區租用辦公用房自用的,按照先支付后補助的做法,給予辦公用房補貼。以辦公用房場地租金為基準,2024年8月31日之前的租金,補貼比例為100%;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租金,補貼比例為60%;2025年9月1日至本措施有效期截止日的租金,補貼比例為30%。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且辦公用房補貼不超過機構實際支出。

  在南沙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根據規模按照購置額10%,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購置補貼。

  (二)對TSC(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5級的財稅專業服務機構,稅務機關提供開通納稅服務綠色通道、開展批量納稅申報、信息報送等便利化服務。

  (三)推行稅收不確定事項報告和復雜涉稅事項事先裁定制度,財稅專業服務機構可受委托向相關部門申請提供確定性服務。

  (四)開辟財稅專業服務稅務專區,鼓勵構建跨境涉稅服務多方協調和粵港澳大灣區稅收政策服務機制,暢通跨境涉稅服務渠道。

  第八條 生活配套支持

  (一)加強粵港澳三地社會保障銜接,方便在南沙工作、生活的港澳財稅專業服務人才享受廣州市民社保待遇。

  (二)財稅專業服務機構聘用的港澳專業人才、省級以上高端專業人才,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南沙人才安居、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父母養老、家庭醫療等各類服務保障政策。

  第九條 “走出去”支持

  鼓勵財稅專業服務機構總部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并開展實質性經營,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附則

  (一)申請獲得本措施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市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市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類扶持措施支持。

  (二)本措施適用企業的經營活動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記錄。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申請獎勵的個人如涉嫌犯罪被查處的,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后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企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

  (三)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資金予以退回。對惡意套取政府政策資金的企業,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本措施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以上”“最高”“超過”“高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

  (五)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六)本措施由南沙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進財稅專業服務業集聚發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讀

  為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精神,助力建設中國企業“走出去”綜合服務基地,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財稅專業服務業及專業人才在南沙集聚發展,南沙區結合實際,制定了《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進財稅專業服務業集聚發展若干措施》。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主要內容及特點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推進財稅專業服務業集聚發展若干措施》共九條,包括落戶支持、稅收優惠、人才支持、引商支持、執業支持、合作交流、保障與服務、生活配套支持、“走出去”支持等內容,其中主要特點有:

  (一)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集聚粵港澳財稅專業服務機構和人才打造發展高地,鼓勵港澳財稅專業人士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由其與內地稅務師事務所合作設立聯營稅務師事務所,促進粵港澳財稅專業服務業融合發展。

  (二)從落戶支持、稅收優惠、人才引進、招商引商、執業支持、保障服務和配套等全方位、多維度扶持財稅行業發展壯大,尤其針對財稅專業服務機構存在合伙制的特殊組成形式,對機構的自然人合伙人或股東,其個人經營所得或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其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80%給予獎勵,鼓勵財稅專業服務機構做大做強。

  (三)深挖行業資源,借助協會力量共謀發展。瞄準財稅專業服務機構掌握的資源優勢,鼓勵其服務轄區企業及引進優質企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帶動作用,加深與省、市行業協會交流合作,共同搭建區內企業與專業服務機構的供需對接平臺,推動轄區企業高質量發展。

  (四)鼓勵接軌國際,提升行業影響力。鼓勵境內外財稅專業人士互相考取資格證,鼓勵財稅專業服務機構和專業人才、行業協會積極參評國內國際行業組織理事,推動國內外財稅領域的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提升行業影響力和國際話語權。

  (五)鼓勵財稅專業服務機構“走出去”。鼓勵財稅專業服務機構總部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并開展實質性經營,強化品牌效應走向世界。

  (六)強化服務保障,通過支持購買執業保險防范執業風險,鼓勵信息化建設驅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為財稅專業服務機構開通納稅服務綠色通道、推行稅收不確定事項報告和復雜涉稅事項事先裁定制度、開辟稅務專區等創新服務舉措,打造專屬財稅專業服務業的優良營商環境。

  二、實施時間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獲得本區“一企一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措施同類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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