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檢查某企業時發現銷售費用科目中有大量贈送給客戶的禮品,企業的解釋為:禮品是外購后贈送給客戶,用于維護與客戶的關系和推廣業務,所贈送的禮品均已按照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稅務人員認為贈送客戶禮品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業務招待費范疇,但企業堅持認為贈送禮品不屬于業務招待費,理由是業務招待費是納稅人的交易應酬,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22條規定,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細則第十條所規定的“個人消費”,而企業將外購商品贈送客戶的視同銷售行為不屬于個人消費,因此不屬于業務招待費范疇。
面對企業邏輯復雜和貌似有理的辯辭,稅務人員并不急于反駁,而是查閱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法規,在辨析了幾個相關概念的外延大小后得出結論:企業贈送客戶禮品屬于業務招待費。
理由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可以限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指的是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客戶發生的支出,不等同于細則第22條的“交際應酬消費”。招待不僅包含請客消費,也包含饋贈或其他形式。細則第22條的“交際應酬消費”不僅可以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也可以無關。因此“業務招待費”和“交際應酬消費”,這兩個概念的外延是交叉的:
二、
三、按照細則第22條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前者的外延包含后者:
四、企業外購禮品無償贈送客戶在增值稅和所得稅都是視同銷售行為,企業并未使用禮品,也就不屬于“個人消費”,因此也不屬于細則第22條規定的“交際應酬消費”。但是贈送客戶禮品仍然是為推廣業務和維護客戶關系而發生的支出,因此仍然屬于業務招待費:
面對稅務人員嚴密的邏輯,企業心服口服,承認了自己對業務招待費的理解錯誤。該案雖然簡單,但是揭示了一個解讀稅收政策法規的重要方法,即概念辨析。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在驗證自己的結論是否能夠得到稅法支持時,都不能像本案的企業一樣“想當然”的把一個概念替換為另一個概念,以便將現有稅法條文作有利于己的解釋,而是需要認真辨析稅法不同概念的外延和它們之間的關系,在厘清各個概念之間關系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對于納稅人而言,概念辨析的意義在于事先作出正確的判斷,防止因錯誤理解稅法而產生風險;對于稅務機關而言,通過明晰的概念辨析過程可以發現納稅人是否因混淆概念而曲解稅法,并對稅法規則的適用作出有權威性的,邏輯嚴密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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