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沙灘車等車輛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 ||
國稅函〔2007〕1071號 | ||
2007-11-02 國家稅務總局 | ||
有效 | ||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沙灘車”類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渝國稅發[2007]20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屬于消費稅征收范圍,不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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