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四、上述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對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自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納稅人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按規定備案的不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征收零售環節消費稅。
附件:
調整后的小汽車稅目稅率表
稅 目 | 稅 率 | |
生產(進口)環節 | 零售環節 | |
小汽車 | ||
1.乘用車 | ||
?。?)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含1.0 升)以下的 | 1% | |
(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 3% | |
(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 5% | |
?。?)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 9% | |
?。?)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 12% | |
(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 25% | |
?。?)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 40% | |
2.中輕型商用客車 | 5% | |
3.超豪華小汽車 | 按子稅目1和子稅目2的規定征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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