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匯票承兌貼息的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09-02-25 10:10:48 點擊率: 35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fā)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