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銀行配售黃金征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4]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和國閱[1994]42號《關于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后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人民銀行配售黃金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實行即收即退。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有黃金配售業務的各級人民銀行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并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人民銀行配售黃金應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銷售單價為不含增值稅價格,增值稅稅額(銷項稅額)從原配售價格中分離出來單獨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中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單價=原配售價格÷(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單價=107.68÷(1+17%)
=92.03(元/克)
稅額=92.03×17%
=15.65(元/克)
單價=(380+380×1%)×8.5÷(1+17%)
=3262.30÷(1+17%)
=2788.29(元/盎司)
稅額=2788.29×17%
=474(元/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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