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關于“三來一補”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征收問題的批復
——更新時間:2007-12-06 05:04:39 點擊率: 3653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三來一補”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征收問題的批復 |
粵國稅函〔2007〕565號 |
2007-11-12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
有效 |
|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三來一補”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設備有關增值稅征收問題的請示》(東國稅發〔2007〕73號)悉。現批復如下: 鑒于“三來一補”企業機器設備來源的特殊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精神,對企業實施轉型,銷售使用過已解除海關監管且記入備查帳,能夠提供設備進口報關單原件,售價不超過報關單上注明進口價格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