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后的下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二、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稅核銷延期申報書面申請,經核準后,可延期一個季度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開始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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