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83號
河北、河南、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抵扣管理,稅務總局決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市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每月申報期內,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上月《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見附件)。
對稽核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對稽核結果為不符、缺聯、重號的海關繳款書,屬于納稅人數據采集錯誤的,納稅人可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結果的當月申請數據修改,再次稽核比對,稅務機關次月申報期內向其提供稽核比對結果,逾期未申請數據修改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對不屬于采集錯誤,納稅人仍要求申報抵扣的,由稅務機關組織審核檢查,經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真實進口貨物業務一致的,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納稅人應在 “應交稅金”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于核算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應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查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一窗式”比對項目的調整規定: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28欄。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一窗式”比對項目調整為: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第5欄稅額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統比對相符和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海關繳款書稅額。
五、自2009年5月起,試點地區不再通過FTP上報海關繳款書第一聯數據。自2009年7月起,稅務總局不再通過FTP下發試點地區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
六、對海關繳款書試行“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是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的重要舉措,涉及納稅人納稅申報程序的調整,各地要認真做好宣傳輔導工作,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附件: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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