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預〔2013〕2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財政部駐各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為做好試點期間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改征增值稅)的預算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改征增值稅的收入劃分
試點期間收入歸屬保持不變,原歸屬地方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全部歸屬地方,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也全部歸屬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審批退庫的改征增值稅,全部由地方財政負擔。改征增值稅收入不計入中央對地方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返還基數。試點期間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發生的財政收入變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相關規定分享或分擔。
改征增值稅試點前服務貿易出口原免征營業稅部分仍由地方負擔,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與地方按92.5:7.5的比例負擔,地方應負擔的部分通過年終結算據實上解中央。
二、關于改征增值稅適用的科目
改征增值稅的收繳、退庫和調庫,按照下表所列的科目執行:
三、關于改征增值稅的收入繳庫
試點期間改征增值稅收入上繳時,各級國稅部門應根據納稅人申報情況在稅收繳款書上單獨填列,預算級次填列“地方級”。具體繳庫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電子繳庫方式的,按照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有關規定執行。補繳或退還試點前實現的相關營業稅,仍通過試點前的有關科目辦理。
四、關于改征增值稅的收入退庫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審批退庫的改征增值稅比照現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流程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3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服務貿易出口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采用“免抵退稅”辦法,即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退稅資金由中央國庫統一支付。稅務部門將審核通過的上述免抵稅數額,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級國庫辦理調庫。調庫的具體方法是:按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免抵稅數額,調增由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同時相應增加中央出口退稅。各級國庫依據稅務部門開具的更正(調庫)通知書、收入退還書等憑證和文件辦理相關業務。
五、其他事宜
納稅人兼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劃分應納稅額,分別作為改征增值稅和現行增值稅收入入庫。
各級財稅部門、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改征增值稅的收入收繳工作,明確區分改征增值稅與現行增值稅收入,防止收入混庫,確保試點順利實施。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加強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1〕538號)、《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2〕367號)、《財政部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服務貿易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2〕37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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