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更新時間:2007-11-09 12:08:50 點擊率: 3894
問:我司12月初才去拿開票日期為8月份的電費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結果超過了90天的抵扣期限而未能抵扣進項,其后我司將該份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退回給供電公司,但供電公司答復說發票已過了抵扣期限不能再重開。按照稅法有關規定,購貨方在將發票抵扣聯和發票聯退回給銷貨方后,銷貨方可據此開具紅字發票將原發票沖銷,然后可再重新開具增值稅發票給購貨方,因此,我想請問稅官,為什么供電公司不同意給我司重開發票呢?供電公司這樣做有依據嗎?
答: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你公司因超過專用發票抵扣期限,不能退回重新開具紅字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