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國稅函〔2018〕175號
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代表建議第20182376號《關于解決電子發票試點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收悉。經研究,我局意見如下:
我市自2014年9月起試點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由于電子發票具有“無紙化、低能耗、低成本、易存儲”等優點,因此試點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響應。目前,廣州市電信服務、公共事業已基本實現電子發票全覆蓋,在餐飲、電商、物業管理等行業,電子發票的覆蓋率也越來越高。
一、提及的推廣應用過程中存在問題
(一)根據新修訂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因此,使用電子發票的企業,不僅可以節約部分發票倉儲,領用以及發票開具后的郵寄等成本,同時也可以無需支付打印成本。消費者同樣可以直接使用電子圖文格式的發票作為有效的憑證進行保修、入賬等。因此,電子發票完全可以減輕企業和消費者的負擔。
(二)根據我局日常調研,目前消費者是可以在消費后第一時間取得電子發票的。目前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手機短信、電子郵箱、微信卡包、支付寶發票管家等多種獲取途徑,消費者在大部分商戶消費后,都可以無需排隊等待,通過掃描相應的二維碼或提供有效的郵箱直接獲取發票。部分商戶還會把二維碼打印在消費小票上,消費者可以隨時隨地自助掃碼開票。
(三)電子發票重復入賬問題大多由于企業內控機制不夠完善所導致的,企業通過運用有效的內控措施,完善財務軟件,可有效杜絕電子發票重復入賬問題,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財務軟件已經根據應用實際完善了相關功能。
(四)根據現行發票管理辦法,企業無法通過沖紅電子發票進行非常規避稅。因為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后,如發生開票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應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時候需要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稅務機關會對企業的用票行為進行檢查,對于違規使用發票的行為,將會進行處罰。
二、提及的發揮電子發票優勢建議
(一)補貼屬于財政扶持政策,此方面建議非我局管轄范圍,可向財政相關部門提出。
(二)目前消費者不僅可自行選擇“前臺直接打印”和“遠程郵箱發送”兩種發票索取方式,還可以選擇手機短信、電子郵箱、微信卡包、支付寶發票管家等多種獲取途徑,便捷性較高。
(三)由于電子發票可以下載到本地進行保存,多次打印,也可以多次進行復印,所以國稅建立電子發票臺賬體系并無法徹底避免企業電子發票的重復使用問題的問題。同時我們將把相關情況向上級反饋,通過進一步優化現有的涉稅系統,向企業提供相關電子發票信息,輔助企業完善內控機制,防范財務風險。同時,我局將就此加強相關宣傳輔導,引導納稅人致力根據實際情況優化內控機制。
(四)目前現行紅字發票管理相關規定可有效避免通過沖紅電子發票進行非常規避稅的行為。我局將加強相關方面的監督核查,避免違規行為的發生。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關注、理解和支持,也期待您繼續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專此函復。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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