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會[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有關單位: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準則,解決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實現會計準則的持續趨同與等效,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12號(征求意見稿)。請各地組織征求本地區上市公司、國有及其他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反饋我部會計司。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 王 虹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100820
聯系電話:010-6855 2896
郵箱:wanghong@mof.gov.cn
財政部辦公廳
2017年1月9日
附件一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9號
——權益法下有關投資損失的會計處理(征求意見稿)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以下簡稱2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根據2號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權益法下,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簡稱其他長期權益)沖減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還應按《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預計將承擔的損失金額;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該準則在執行中,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這一規定只是明確了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可以由應享有被投資單位以后期間的凈利潤份額彌補的情況,未明確是否也可以由應享有被投資單位以后期間的其他綜合收益或其他權益等份額彌補的情況。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權益法下,投資方按權益法確認應承擔被投資單位的凈虧損,將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沖減至零并產生了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被投資單位在以后期間實現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不包括被投資單位利潤分配)等時,投資方應按以前確認或登記有關投資損失時的相反順序進行會計處理,即依次減記賬外備查登記的損失金額、減記已確認的預計負債、恢復其他長期權益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投資方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收益(或利得等)的份額(以下簡稱凈資產變動分享額)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投資方應根據權益法的規定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利潤、其他綜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的份額,即按凈資產變動分享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投資收益”、“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同時,以相同的金額,根據賬外備查簿登記的前期未確認投資損失的類型,確認前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即借記“投資收益”、“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二)凈資產變動分享額大于前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的,應先按照以上(一)的規定彌補前期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對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額部分,依次沖銷預計負債、恢復其他長期權益的賬面價值和恢復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釋發布之日期間的有關業務未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附件二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0號
——關于以使用固定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折舊方法(征求意見稿)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準則(以下簡稱4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4號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有關內容進行了澄清,企業在以包括使用固定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折舊的方法,不能作為一項可選擇的合理攤銷方法。近期,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能否以使用有關固定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確定折舊。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企業在按照4號準則的規定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時,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做出決定,而不應以包括使用固定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折舊。理由是,收入可能受到銷售活動、流程以及售價與銷售量變動的影響,收入中的價格因素還可能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這些因素與固定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無關。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釋發布之日期間的有關業務未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附件三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1號
——關于以使用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征求意見稿)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準則(以下簡稱6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6號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對《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有關內容進行了澄清,企業在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攤銷的方法,通常不能作為一項可選擇的合理攤銷方法,但滿足有關條件的除外。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能否以使用有關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攤銷。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企業在按照6號準則選擇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時,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而不應以包括使用無形資產在內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收入為基礎進行攤銷,理由是收入可能受到銷售活動、流程以及售價與銷售量變動的影響,收入中的價格因素還可能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這些因素與無形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無關,但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除外:
1.在無形資產固有的重大限制條款為達到收入門檻的情況下,取得的收入可以成為攤銷的合理基礎(例如,合同明確規定,允許企業經營收費公路,直至經營獲取的收入總額累計達到某固定金額);
2.收入和使用無形資產是高度相關的。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2016年1月1日至本解釋發布之日期間的有關業務未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附件四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2號
——關于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企業與接受該服務的另一個企業之間是否構成關聯方(征求意見稿)
一、涉及的主要準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準則(以下簡稱36號準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根據36號準則第四條,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構成該企業的關聯方。
2013年,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IAS24),對關聯方范圍做出了補充規定,明確了主體或其所在集團的成員為報告主體或報告主體的母公司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該主體是報告主體的關聯方;但是,接受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主體與提供關鍵管理服務的主體之間的關聯方關系不具有相互性,前者不會僅僅因為其接受了管理服務,而構成后者的關聯方。
近期,有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證券公司與其設立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是否關聯方的問題。即,證券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是否將資產管理計劃作為關聯方,以及資產管理計劃在財務報告中是否將證券公司作為關聯方。
三、會計確認、計量和列報要求
企業(或其所在企業集團的成員)向另一個企業(或其母公司)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接受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企業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將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企業作為關聯方進行相關披露;提供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企業在編制財務報表時,不應僅僅因為提供了關鍵管理人員服務而將其認定為關聯方,應按36號準則進行判斷。
四、生效日期和新舊銜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釋發布之日期間的有關業務未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